(资料图片)
1、各县(市、区)人事局、财政局、民政局,市直各单位:
2、 根据省政府闽政〔2011〕22号、省人事厅、省财政厅、省民政厅闽人发〔1998〕187号和闽人发〔2006〕132号文件精神,经研究,从2011年3月1日起,调整我市机关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、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。具体标准为:
3、 丧葬费:一类标准5950元,二类标准5250元。
以上就是【131号文件补缴养老保险政策,131号文件】相关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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